
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農村烈屬等優撫對象及低保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稅
稅收政策 |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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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2.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
稅收政策 | 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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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電管站以及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其他單位 |
優惠內容 |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2.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
稅收政策 |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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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14年7月1日起,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第四條 |
稅收政策 | 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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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納稅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途。 |
政策依據 |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
稅收政策 | 農田水利設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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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 |
優惠內容 | 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
享受條件 | 占用耕地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 |
政策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二條第二款 |
稅收政策 |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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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
享受條件 | 納稅人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
稅收政策 |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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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居民 |
優惠內容 |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
享受條件 |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應留存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發布)第十六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九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烈屬等優撫對象及低保農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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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 |
優惠內容 |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
享受條件 |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優惠政策,應留存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四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財政部、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發布)第十六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0號)第九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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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優惠內容 | 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五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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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四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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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產稅。 |
享受條件 |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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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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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 |
享受條件 |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一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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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1.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號)第二條 |
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稅收優惠+-
- 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出租國有農用地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 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增值稅
- 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 滴灌產品免征增值稅
- 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 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 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 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 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 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增值稅
- 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 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 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
- 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
- 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稅收政策 | 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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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五)項 |
稅收政策 | 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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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將土地用于農業生產。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四條 |
稅收政策 | 出租國有農用地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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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出租國有農用地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出租的土地為國有農用土地。
2.農業生產者將土地用于農業生產。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一條 |
稅收政策 |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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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農業生產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
2.《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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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優惠內容 |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享受條件 | 經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一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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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
優惠內容 |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
享受條件 | 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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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
優惠內容 |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因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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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
優惠內容 |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
享受條件 |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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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業生產者 |
優惠內容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
稅收政策 | 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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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進口種子種源的增值稅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免稅品種范圍
(1)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并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的下列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以下簡稱種子種苗): ①用于種植和培育各種農作物和林木的種子(苗)。 ②用于飼養以獲得各種畜禽產品的種畜(禽)。 ③用于培育和養殖的水產種(苗)。 ④用于農林業科學研究與試驗的種子(苗)、種畜(禽)和水產種(苗)。 (2)野生動植物種源。 (3)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2.免稅申請條件 (1)種子種苗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免稅貨品清單內。 ②直接用于或服務于農林業生產。免稅進口的種子種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樂部、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消費場所或運動場所的建設和服務。 (2)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免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在免稅貨品清單內。 ②用于科研,或育種,或繁殖。進口單位應是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 (3)免稅進口工作犬相關貨品應為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26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十三五”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免稅額度管理的通知》(財關稅〔2020〕4號) |
稅收政策 | 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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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進口飼料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飼料免征增值稅范圍》所列進口飼料范圍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納稅人進口《進口飼料免征增值稅范圍》內的飼料。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82號) |
稅收政策 | 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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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飼料生產銷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于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2.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于95%的飼料。 3.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后,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4.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5.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飼料”注釋及加強飼料征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 |
稅收政策 | 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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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
2.有機肥料,指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指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4.生物有機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并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 5.生產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由農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由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一年內出具的有機肥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出具報告的肥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相關資質認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原件。 6.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生產企業在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生產企業產品質量技術檢驗合格報告原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外銷售有機肥產品的,還應提供在銷售使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證明復印件。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
稅收政策 | 滴灌產品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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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2.生產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出具報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須通過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相關資質認定。批發和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的納稅人申請辦理免征增值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由生產企業提供的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原件或復印件。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一條、第四條 |
稅收政策 | 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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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生產銷售農膜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農膜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從事農膜生產銷售、批發零售。
2.農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五條 |
稅收政策 | 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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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種子、種苗、農藥、農機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
2.農藥是指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3.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
稅收政策 | 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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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1.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其中,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關規定執行。 |
享受條件 | 納稅人購進的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第三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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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 3.試點納稅人可以采用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等方法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
享受條件 |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初級農業產品。
2.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3.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取備案制,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第三條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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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1.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享受條件 |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 |
稅收政策 | 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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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 |
優惠內容 | 對個人、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符合條件的從事“四業”的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四業”所得。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
稅收政策 | 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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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提供農業機耕等農業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納稅人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
2.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 3.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4.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5.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6.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
稅收政策 | 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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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購買農用三輪車的單位和個人 |
優惠內容 | 對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
享受條件 | 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 |
稅收政策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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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漁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優惠內容 |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
享受條件 | 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
稅收政策 | 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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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
優惠內容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
享受條件 | 1.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由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
2.三輪汽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0公里,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3.低速載貨汽車,是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
稅收政策 |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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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畜禽回收再銷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2.畜禽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農業產品。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8號) |
稅收政策 |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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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
享受條件 |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8號) |
稅收政策 |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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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民專業合作社 |
優惠內容 |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初級農業產品。
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
稅收政策 |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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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民專業合作社 |
優惠內容 |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2.農用物資銷售給本社成員。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
稅收政策 | 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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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其中,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 3.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農業產品。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第三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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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 |
優惠內容 |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1.購銷合同簽訂雙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
2.合同標的為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
稅收政策 | 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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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
稅收政策 | 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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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部分鮮活肉蛋產品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
稅收政策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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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 |
享受條件 | 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不屬于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
稅收政策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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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土地,不屬于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
稅收政策 | 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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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 |
優惠內容 |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
稅收政策 |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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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及電力、熱力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銷售自產的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及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納稅人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規定的技術要求。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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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纖維板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銷售自產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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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銷售自產的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工業級混合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工業級混合油的銷售對象須為化工企業。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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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銷售自產的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的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原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原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廢水排放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 8.納稅人符合《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9.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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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以鋸末等為原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企業以鋸末、樹皮、枝丫材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享受條件 | 1.符合產品標準。
2.產品原料100%來自鋸末、樹皮、枝丫材。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
稅收政策 | 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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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為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企業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為主要原料,生產的代木產品、電力、熱力及燃氣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享受條件 |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
稅收政策 | 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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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從事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納稅人從事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沼氣工程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單體裝置容積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產沼氣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國家有關沼氣工程技術規范的項目。
2.廢水排放、廢渣處置、沼氣利用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不產生二次污染。 3.項目包括完整的發酵原料的預處理設施、沼渣和沼液的綜合利用或進一步處理系統,沼氣凈化、儲存、輸配和利用系統。 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 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 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 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收政策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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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 |
稅收政策 | 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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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小型微利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 |
稅收政策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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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
享受條件 | 1.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在50%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減征。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第四條 |
稅收政策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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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
優惠內容 |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享受條件 |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
稅收政策 |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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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享受條件 | 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
稅收政策 | 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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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
優惠內容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享受條件 | 1.從事個體經營。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一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一條 |
稅收政策 |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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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
享受條件 | 1.上述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第二條、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10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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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殘疾人個人 |
優惠內容 |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八條 |
稅收政策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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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優惠內容 |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33號) |
稅收政策 |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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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 |
優惠內容 | 1.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2.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3.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
享受條件 | 1.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2.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年第33號) |
稅收政策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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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
享受條件 |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
稅收政策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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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
優惠內容 | 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 |
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 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 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 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 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稅收政策 |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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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
稅收政策 | 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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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
優惠內容 | 1.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上述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
享受條件 |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適用“優惠內容”第2條規定的“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以及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兩增兩控”是指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兩增兩控”情況,以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第五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5.《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
稅收政策 |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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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二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
稅收政策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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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 |
優惠內容 |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3.可享受本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應屬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所列業務。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 |
稅收政策 |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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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
享受條件 |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號) |
稅收政策 | 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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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
優惠內容 |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
享受條件 |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政策依據 |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 |
稅收政策 | 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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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
優惠內容 |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2.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3.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4.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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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 |
優惠內容 | 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2.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3.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4.可享受本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應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所列業務。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第四條及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
稅收政策 |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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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第三條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
稅收政策 |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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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一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
稅收政策 | 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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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二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
稅收政策 |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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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享受條件 | 貸款損失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號)執行。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
稅收政策 | 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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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峁┰贀5募{稅人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
稅收政策 | 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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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
優惠內容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
享受條件 |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
稅收政策 | 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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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提供農牧保險業務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提供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
稅收政策 | 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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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
優惠內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
享受條件 | 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三條、第四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號) |
稅收政策 | 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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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訂立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的雙方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保險合同屬于農林作物、牧業畜類。 |
政策依據 |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第二條 |
扶持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發展
稅收優惠+-
-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 贛州市符合條件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 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免征房產稅
- 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邊民互市限額免稅優惠
- 邊銷茶銷售免征增值稅
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稅收優惠+-
-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征或者免征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
-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
- 青藏鐵路公司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免征契稅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免征印花稅
-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稅、印花稅
稅收政策 |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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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3.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4號)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發布) |
稅收政策 | 贛州市符合條件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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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江西省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14號) 5.《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發布) |
稅收政策 | 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免征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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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 |
優惠內容 |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
享受條件 | 實施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或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閑置一年以上的。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 |
稅收政策 | 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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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 |
優惠內容 |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實施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企業和單位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土地或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土地閑置一年以上的。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 |
稅收政策 | 邊民互市限額免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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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生活用品的邊境地區居民 |
優惠內容 |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
享受條件 |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商品應以滿足邊民日常生活需要為目的,邊民互市貿易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膠、木材、農藥、化肥、農作物種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疇內,除國家禁止進口的商品不得通過邊民互市免稅進口外,其他不予免稅商品已列入邊民互市進口不予免稅清單。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邊境貿易發展有關財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8〕90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0〕18號) |
稅收政策 | 邊銷茶銷售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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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符合條件的邊銷茶生產企業及經銷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
享受條件 | 1.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適用企業僅為邊銷茶的生產企業或經銷企業,生產企業僅指列名企業。 3.納稅人銷售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邊銷茶,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3號) |
稅收政策 |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征或者免征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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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 |
優惠內容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
享受條件 | 1.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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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新疆困難地區新辦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減半期內,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
享受條件 | 1.新疆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2.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3.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4.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5.申請享受該政策的企業,涉及外商投資的,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 |
稅收政策 |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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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1.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2.屬于《目錄》范圍內的企業是指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3.對難以界定是否屬于《目錄》范圍的項目,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并結合其他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4.申請享受該政策的企業,涉及外商投資的,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
政策依據 |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號) |
稅收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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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
優惠內容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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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青藏鐵路公司 |
優惠內容 | 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二條 |
稅收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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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
優惠內容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
享受條件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采外銷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資源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三條 |
稅收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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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
優惠內容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 |
享受條件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及運輸主業的,免征契稅;對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應照章征收契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四條 |
稅收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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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
優惠內容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
享受條件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非自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五條 |
稅收政策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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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
優惠內容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非自用的土地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五條 |
稅收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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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
優惠內容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
享受條件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
稅收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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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
優惠內容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
享受條件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二)項 |
稅收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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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
優惠內容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相關的印花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一)項 |
稅收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免征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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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
優惠內容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
享受條件 |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二)項 |
稅收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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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
優惠內容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享受條件 |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
稅收政策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稅、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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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 |
優惠內容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
享受條件 |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五)項 |
- 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 符合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 境外捐贈人捐贈慈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稅收政策 | 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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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進行扶貧捐贈的企業 |
優惠內容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3.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
享受條件 | “目標脫貧地區”是指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 |
稅收政策 | 符合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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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進行扶貧貨物捐贈的納稅人 |
優惠內容 |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
享受條件 | “目標脫貧地區”是指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號) |
稅收政策 | 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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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個人 |
優惠內容 |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
享受條件 | 1.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
2.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4.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1)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2)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3)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5.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1)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2)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30%。 (3)居民個人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 6.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鄢煌甑墓婢栀浿С?,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7.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個人同時發生按30%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
政策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 |
稅收政策 | 境外捐贈人捐贈慈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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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體 | 接受境外捐贈的受贈人 |
優惠內容 | 1.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2.國際和外國醫療機構在我國從事慈善和人道醫療救助活動,供免費使用的醫療藥品和器械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醫用衛生材料比照前款執行。 |
享受條件 | 1.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包括以捐贈財產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慈善活動:
(1)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2)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3)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4)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動。 2.境外捐贈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受贈人是指: (1)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2)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癥基金會。 (3)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 4.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是指: (1)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3)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其中,對于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捐贈進口,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4)直接用于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其中,教學儀器是指專用于教學的檢驗、觀察、計量、演示用的儀器和器具;一般學習用品是指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和學生專用的文具、教具、體育用品、嬰幼兒玩具、標本、模型、切片、各類學習軟件、實驗室用器皿和試劑、學生校服(含鞋帽)和書包等。 (5)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包括環保系統專用的空氣質量與污染源廢氣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水質與污水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固體廢物監測儀器及處置設備、輻射防護與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及設備、生態保護監測儀器及設備、噪聲及振動監測儀器和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設備。 (6)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 上述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贈物資應為未經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藥品應在保質期內),在捐贈物資內不得夾帶危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進行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5.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 6.進口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于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受贈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7.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8.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
政策依據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102號) |